這個時代,當你以為下三路已經是廣告底線的時候,又會有新的“撕逼創意”出現。為了所謂的傳播效果,跟對手“撕逼”已經遠遠不夠的,人身攻擊也是可以考慮的,如果能鬧到對簿公堂那是更好,畢竟最壞的傳播,也比沒有傳播好嘛?
但是,作為受眾真的需要這樣的廣告么?我們作為廣告人員、營銷人員,這樣的廣告真的對品牌有幫助么?
還記得京東每年雙十一都會向天貓挑釁的系列廣告么?我并不知道市場人員是不是從一開始就希望能夠跟天貓之間撕扯。但是我慶幸,天貓并沒有回應。
我們為什么要做廣告?為什么要做傳播?如果說為了傳播而傳播,是不是走入了一條歧路?當惡名遠勝過無名之時,我們是不是已經漸漸迷路?
似乎事實并不是這樣,在這個時代里,在傳播和廣告中,還有很多人,堅持著一些不一樣的東西。在品牌對抗中,見過加多寶的“無奈哭訴”,也見過王老吉的“笑臉相迎”。
用戶更容易接受怎樣的廣告?
在營銷活動中,也見過Uber的“創意無限”,也見過“隨機應變”
廣告大師李奧·貝納曾經說過:做生意的唯一目的,就在服務人群;而廣告的唯一目的,就在對人們解釋這項服務。
真正好的廣告作品是與溫暖的,全然人性的,它觸及人們的需求、欲望、夢想和希望。我所希望的廣告,也許不會像優衣庫或者斯巴達勇士那樣有著成千上萬的轉發,但是會讓看到它的人會心一笑,很難忘得掉。